《民法典》第535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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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规定目的在于实现债权担保功能,即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干预债务人的行为。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为保障债权人债权获得实现的一种救济方式,代位权诉讼就是债权人提起的针对次债务人的诉讼。
由于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后就丧失了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应将相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会产生仲裁和诉讼竞合的问题,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次债务人以此抗辩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次债务人以此为由对接受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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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公司(债权人)、被告B(次债务人)、第三人C(债务人)中,A公司因C怠于行使其在《股票购买协议》和《股东协议》项下的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代位权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B以其与C之间签订了含有仲裁条款的《股票购买协议》及《股东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驳回了管辖权异议,随后被告B提起上诉,上海高院撤销了民事裁定,并驳回了原告A的起诉。
在该案中,债务人以其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进行抗辩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实践中,法院肯定或否定仲裁协议对抗代位权诉讼的理由各有不同,(1)认为仲裁协议可以对抗代位权人的理由为:由于代位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突破,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实质上是代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应当承继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4029号民事裁定书)。但对于债权人如何进一步寻求权益保障似乎存在疑问。(2)认为代位权人不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仲裁协议约束的理由为: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代位权人也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及于债权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1576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合理性,小编倾向认为仲裁协议可以对抗代位权诉讼,因为从代位权设立的目的出发,债权人通过仲裁的方式行使代位权并没有违反这一制度的初衷。仲裁协议的抗辩只是影响了代位诉讼程序的进程,但并没有排除代位权利的行使。且从当事人达成仲裁合意的角度来说,还是应该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实践中也有法院发布了相关文件对该问题作出指引,例如200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就是通过区分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来认定对代位权人的效力,该指导意见还指出如果次债务人放弃仲裁,代位权诉讼可以继续进行。
1、仲裁协议于起诉之后达成。此种情况下,由于债权人起诉在前,法院有权受理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再与次债务人达成仲裁条款,推定双方存在一定恶意,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即使存在仲裁协议也不能排除法院管辖。
2、仲裁协议于起诉之前达成。此种情况下,由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仲裁达成了合意,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对于救济渠道的合理预期。因此双方预先缔结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管辖。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代位权行使与仲裁协议的冲突咨询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二他字第19号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中提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事先订立仲裁条款的,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有权依据仲裁条款就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申请仲裁,债权人并非该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同时还指出,审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待仲裁裁决发生效力后再恢复审理。这样既尊重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又保障了债权人的救济利益,不失为一种折中的处理方式。
另外还存在一种情形,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此时根据仲裁的契约性,双方已达成关于仲裁的合意,此时还是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债权人先提交仲裁,待仲裁程序结束后,债权人再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由于目前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不强,无法成为解决问题的直接依据,因此应对代位权制度进行优化。一是有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不同情况下的仲裁协议对债权人能否适用进行明确,例如可以规定仲裁协议达成的时间点对代位权人的影响;二是针对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制度进行相关立法完善。由于仲裁协议的特点在于只约束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因此仲裁规则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案外人加入的情形进行放宽,以便一次性解决代位权问题,从而节省司法资源,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
关于该问题的相关法律适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裁判机构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还是应该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案件的整体事实作出衡量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