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将一笔1.92亿的破产债权一分为二,经过破产管理人确认的部分无偿转让给了房企大连星海湾,而没有被确认的部分卖给了大连宏孚集团,近日,这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落定,大连银行被判偿还宏孚集团6000万元交易款。
2009年,大连神牛乳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牛公司”)即将破产,种畜公司债权申报金额为1.92亿元,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09年4月17日向种畜公司出具《债权审查意见书》,仅临时确定种畜公司部分债权本金数额为7427.24万元,其余部分未予确认。
三天后,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与种畜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种畜公司申报的1.92亿元债权转让给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相关《债权审查意见书》记载,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对神牛公司债权申报金额为1.92亿元,经审查确认的债权数额为8652.78万元,包括本金7427.24万元、利息1225.54万元。
2009年8月24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神牛公司破产。
记者就大连银行接手原因与其确认,对方未直接对此回复。
蹊跷的债权转让
在神牛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的两个月,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就找到了接盘方。
2009年10月20日,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与星海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对神牛公司合法持有的债权中的7426.53万元,即种畜公司代神牛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无偿转让给星海湾公司,债权金额为7426.53万元。
法院认定,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星海湾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共同向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将上述经确认后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星海湾公司。
但是,大连银行所持有的1.92亿债权中未被确认1.18亿元的部分又转给了大连宏孚集团。债权转让的价款人民币6000万元。
2009年12月31日,宏孚集团向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支付债权转让价款6000万元。
大连银行被判偿还6000万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显示,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与宏孚集团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就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债权审查确认意见的描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向宏孚集团告知了《债权审查意见书》的内容。
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将未被破产管理人确认的1.18亿元债权转让给宏孚集团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宏孚集团的事实通知神牛公司破产管理人。
宏孚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宏孚集团、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此前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请求判令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返还宏孚集团债权转让价款6000万元及相关利息等。
一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协议》系宏孚集团与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签署,大连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大连银行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神牛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已先行构成根本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宏孚集团与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2009年10月2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9年4月12日解除;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返还宏孚集团债权转让价款6000万元等。
后该案历经二审及再审,结果均为驳回诉讼,维持原判。
三问到底是谁做的局?
了解完案情经过,依然疑点重重。
首先,种畜公司将1.92亿债权转给大连银行,破产管理人最终只确认债务本金7426万,其中是否有隐情?而大连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接手这一债权时是否有所了解?如果了解后还接手那是什么原因?大连银行又以什么价格接盘的这笔债权?
其次,大连银行一分为二转让该笔债权,其中被破产管理人确认的部分无偿转让给了房企星海湾,而且是在神牛宣告破产后的两个月后,速度如此之快,是否在大连银行拿到该笔债权之前星海湾已经与大连银行进行了沟通?如果是的话,大连银行又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其三,大连银行将未被确认的1.18亿债权以6000万的价格转让给了宏孚集团,是否有告知宏孚集团这是未被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但无论告知与否,宏孚集团五折买入债权,这个价格不良资产业内人表示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