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在网上遇到了“真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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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8日
12309中国监察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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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移动社交工具“陌陌”认识了鄄城县阎什镇沈口村村民时某某,同年10月15日,二人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胡某某隐瞒自己与他人已生育子女并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并使用虚假姓名、身份信息和网络下载的美女图片声称系自己的照片,以取得时某某的信任,于2019年10月16日至同年12月30日,先后以自己家人、亲戚忌日、购买手机、首饰等不同理由,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共计骗取时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6137.78元,以供自己挥霍,并将时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的家人代她赔偿了被害人时某某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等;2.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提供的光盘1张;3.电子数据:微信信息及聊天记录、时某某、胡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代付账单、微信黑名单、通话详单、银行交易明细;4.证人证言:时圣跃、胡怀胜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时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