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2月24日讯2月23日,沂源交警依法将两名醉驾人员送进看守所,执行刑事处罚。
2019年6月27日,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被民警在执勤中查获,孙某某拒绝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遂带孙某某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经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48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孙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沂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某被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11月2日,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警中发现张某某有饮酒驾车的嫌疑,遂带其到医院进行了抽血检测。
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51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张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公安部门已依法将张某某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院起诉。张某某除接受刑事处罚外,还将被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沂源交警依法将两名醉驾人员送进看守所。
酒后或醉酒驾车,在酒精的作用下,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发生,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并因此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为了大家的安全和道路畅通,自己在绝不酒驾的前提下,积极劝阻别人不酒驾,既是责任又是善举。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贾亮 通讯员 冯长冰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