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分配不公,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为提升仲裁效能建设水平,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参与度和仲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胶州市人社局自实行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以来,又开展实行了“区域调解、繁简分流”二级分流办案制度。
一、区域调解,案前一级分流。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将案件分配给七个镇、办区域内的兼职仲裁员,进入案前调解程序。区域之外的调解案件由多元化解中心组织调解。
二、速裁甄别,立案后繁简二级分流。不符合调解条件以及调解不成的案件转为裁审程序,速裁甄别、繁简二级分流。速裁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请求三项以内、简便方式可告知当事人并于7日内顺利送达。速裁程序的案件由立案之日即行排庭与送达(7天送达期+10天答辩期),庭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当庭或庭后三日内送达裁决书,保证速裁程序的处理周期为20日内,案前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的,经仲裁院院长同意转为普通程序。不符合速裁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审限45日,案情复杂的经仲裁院院长书面审批同意,可延期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不超过15日。
三、流水分案、制度化排庭。案前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转至裁审程序的案件,实行流水分案、制度化排庭模式,按照镇、办和多元化解中心的兼职仲裁员依顺序排庭,因故不能如期开庭的,需至少提前一日提出,顺延至下一位兼职仲裁员。
实行二级分流办案制度,能够细化管理体系,科学规范制度,打造透明公正、高效优化的办案机制,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来源:青岛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