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
本案中,当事人主张的因重新拍卖使其多承担的债务利息、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等损失,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从竞拍保证金中扣除的费用,如其认为有损失的,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 案例索引 ·
· 争议焦点 ·
因悔拍导致债务人承担的利息可否从竞拍保证金中扣除?
· 裁判意见 ·
最高院认为:
第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买受人未补交差价导致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诉人主张的因重新拍卖使其多承担的债务利息、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以及黎明公司占有拆改房产造成的损失,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从保证金中扣除的费用,申诉人如认为有损失的,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异议、复议法院对申诉人的此项申诉理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第二,沈阳中院在执行审查过程中查明,涉案房地产重新变价时系按完整权利进行评估拍卖,在抵债时未将涉案房地产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扣除。但沈阳中院异议程序、辽宁高院复议程序均未查明以物抵债后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负担主体、该款项具体数额和履行方式,以及该款项与盛京银行抵押债权的清偿顺位等内容。沈阳中院、辽宁高院仅依据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远超出抵债价格与本案债权的差额,即认定不应再由盛京银行返还相应款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沈阳中院对此问题重新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