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1月29日讯 今天下午,淄川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新闻发布会在淄川区公安分局召开。淄川各区直部门、乡镇(街道办)、学校等相关负责人以及淄博市多家新闻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现场,淄川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杜通就烟花爆竹禁燃限放有关工作进行部署强调。他说,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要把日常巡逻工作与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特别是对婚庆公司和婚庆场所禁放烟花爆竹管控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村居警务助理、网格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管控,提升巡查频率,加大巡查力度,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务求工作质量和效果。对分局指挥中心指派、群众报警及工作中发现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进行教育、制止;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淄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牛兵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牛兵说,2020年淄川区优良天数223天,较2019年增加42天,“朋友圈”里蓝天白云的美景,不仅折射出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自信、骄傲,更体现了大家满满的获得感、幸福感。春节期间大量、集中燃放烟花爆竹,PM10、PM2.5和SO2浓度均急速增长,会导致空气质量急剧恶化。各镇办部门要高度关注春节及元宵节这两个关键时段,紧盯关键地段,实施全时段巡查,确保商店企业绿色开张、公众绿色祭祀,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管控措施。
淄川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薛军宣读了《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及部分职责分工说明。通告中详细说明了淄川区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和违反处罚规定,倡议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会后,淄川区各区直部门、乡镇(街道办)、学校等领取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相关宣传材料,表示将会议精神及时传达,倡议部门工作人员以及辖区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参与到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行动中来。(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王甜 通讯员 闫盛霆 仇慧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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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1. 主城区禁放区域:
东至湖南路(含龙泉镇韩圣村、大土屋村,洪山镇涧北村、解庄村、小红卫村、东工村、蒲家村、北工社区、北杨家村,寨里镇北沈村);北至眉山路(含开发区井家河社区、西谭社区、东谭社区、贾村社区、夏庄社区);西至凤凰山路(含将军路街道七里村、贾官村,开发区山张社区、双泉社区、苗家窝社区、下五社区、灵沼社区);南至南外环(含龙泉镇和庄村、尚庄村,昆仑镇南石谷村)。
2. 限时定点燃放区:禁放区之外的为限时定点燃放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村居在距离生活区或重要场所100米以外的地方合理划定定点燃放区,设立定点燃放标识、燃放器材,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联合城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逐一进行定点验收,确保安全燃放。
时间:2021年2月11日(农历除夕)、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五)和2月26日(农历正月十五)4天的00:00—24:00时间段内。农村婚庆活动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和数量。
3. 特定禁放区域:
(1)重要物资仓库及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2)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停车场,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之内;
(3)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医疗机构、老年休养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
(5)公园、车站、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服装城、建材城、水产城、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等大型市场、商场和人员密集场所;
(6)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7)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等;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博物馆、档案馆等。
特定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喜庆事宜,倡导用音效、锣鼓队、秧歌队等形式替代。
4. 特定禁放时段:重污染天气时段,全区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处罚
1.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区公安分局举报电话为110,区生态环境分局举报电话为0533—518148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