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2018年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后,我国迎来第二家金融法院。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自1月23日起施行。1月25日,北京高院院长寇昉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报告时指出,将高起点高标准设立北京金融法院。
三问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哪些案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专门管辖以下案件:
(一)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二)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三)以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四)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
司法、监管应合力防控金融风险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记者表示,在金融业高度繁荣发展的同时,涉金融案件呈现出新类型案件多、案件风险传导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国际关注度高等突出特点,对金融审判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有利于更专业、有效地审理相关涉金融案件。这对于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等具有重要意义。
朱奕奕认为,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但由于《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中的案件管辖范围仅是原则性意见,因此,对于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应在该《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配套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朱奕奕进一步介绍:“考虑到金融审判的专业性,为确保北京、上海金融法院充分发挥职能,还需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应建立完善金融审判专家辅助制度,加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和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并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
在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看来,还应在金融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保持充分独立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在金融风险管理方面的协同性,加强相关信息与资源的共享,有效整合金融司法、金融监管等多方资源,形成金融风险防控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