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宅基地基本知识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第二条第六项“强化证书应用”规定: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32. “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