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1月18日讯 今天,《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布,办法自2021年2月10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在淄博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淄博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8年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信息数据接入监管平台;车辆应当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未满3年;新能源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少于300千米,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非新能源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1万元,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从事网约车的车辆行驶证应当注册为营运性质。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并予以公布,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出具相应出租汽车发票。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刘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