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元5名村干部身份信息公开
涉嫌挪用资金
2011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得知鱼台**区**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拨付到位后,向时任村**被告人刘守元提出借支补偿款200000元用于归还其个人的到期银行贷款。刘守元表示同意,并征求了时任村**窦某甲的意见,取得窦同意后,刘守元、李某某、窦某甲到鱼台**区财政服务中心以归还**村因发放鱼塘、大棚补偿款贷款为由书面申请办理了借支**村集体土地补偿款200000元。后李某某用该款于2011年12月12日归还其2010年12月9日在鱼台农商行的个人贷款200000元。后因村民举报,2015年3月,李某某归还借款165000元。
涉嫌贪污
2010年9月,鱼台**区因建设**码头决定征用**村土地,根据政府安排,该村两委成员协助政府办理征地相关事宜。2010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守元、李某某、窦某甲、窦某乙、仇某某等人协助、配合政府工作人员秦某某、闫某乙等对拟征用土地进行丈量、登记。在刘守元、李某某等人要求下,秦某某等人在丈量时将不属于该村的河堤部分地域纳入征地范围,从而虚增了该村征地面积。被告人刘守元、窦某甲、窦某乙、仇某某经商议,决定以窦某乙名义申报虚增的8.869亩土地,骗取土地补偿款,后刘守元将以窦某乙名义申报虚增8亩多地骗取补偿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表示同意。几日后,被告人刘守元、窦某甲和仇某某经商议,决定将6亩村集体土地以刘守元名义申报补偿,骗取补偿款。2011年1月25日,窦某乙名下打入319284元土地补偿款,刘守元名下打入216000元土地补偿款。2013年,因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调整,每亩增加补偿5000元。窦某乙名下虚报的8.869亩土地骗取补偿款44345元;刘守元名下虚报的6亩集体土地骗取补偿款30000元。以上共计骗取土地补偿款609629元。
此外,被告人刘守元利用协助政府征地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电线杆补偿款4500元,被告人窦某甲利用协助政府征地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电线杆补偿款5000元。
综上,被告人刘守元贪污数额为64414.2元,窦某甲贪污数额为614629元,被告人李某某贪污数额为398629元,被告人窦某乙贪污数额为363629元,被告人仇某某贪污数额为609269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守元退赃183000元,被告人窦某甲退赃70845元,被告人窦某乙退款16275元,被告人仇某某退赃39680元。
涉嫌敲诈勒索
5名村干部被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守元、李某某身为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利用管理村集体财产的职务便利,挪用本村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守元、窦某甲、李某某、窦某乙、仇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便利,骗取土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守元、李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