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执行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利用法律规定,花样频出,以种种理由和方法提出执行异议,故意拖延阻碍执行,阻挠财产变现,严重影响胜诉当事人权益。青岛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法律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法院可以继续执行,但现实中,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尚未实现,再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增加了申请执行人负担,导致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迟迟不能实现,也严重影响司法权威。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以申请执行人为被保险人,以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提出方为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给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不仅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成本低、保障高的保险服务,更为法院依法快速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了保险助力。
“继续执行责任险”操作便捷,申请执行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法院依据保函恢复执行程序。与传统担保方式相比,“继续执行责任险”无需申请执行人全额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具有成本低、保障高等优点,可有效缩短财产处置周期。
山东中新融创集团董事长滕明辉在发言中介绍,此次引入“继续执行责任险”是解决执行难的又一利器,山东中新融创集团作为保险公司的司辅机构,公司在严格遵照监管部门要求下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司法辅助服务。司辅机构作为沟通保险公司和申请执行人的桥梁,公司将给申请执行人提供全流程的免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咨询、资料梳理、业务申报等。
山东中新融创集团作为保险公司的司法辅助机构,今后将与保险公司密切合作,致力于“切实解决司法执行难”,就“继续执行责任险”的营销、申请、资料申报审核、尽调等为保险公司提供支持,为业务的落地推广和尽调审核提供专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