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被执行人拖延阻碍执行总是花样频出,以种种理由和方法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阻挠财产变现,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申请执行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法院经审核确认后,在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无需中止,继续执行、处置标的物。
投保“继续执行责任保险”需要准备的资料:
一、基本诉讼材料
(1)基础案件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文件等;
(2)执行标的权属证据信息;
(3)申请人的资质材料。
二、异议人提起异议材料
案外人、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继续执行申请材料
(1)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2)申请执行人针对案外人等执行异议上诉状的答辩材料(在有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下);
(3)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判决(若有可提高审核时效, 可保率大幅提升)。
投保“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业务流程:
(1)被保险人(申请执行人)基础案件胜诉,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2)被保险人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法院认可保险公司继续执行责任险的保函作为担保。
(3)被保险人有意向投保继续执行责任险,并提交投保资料到我司和保险公司审核。
(4)我司和保险公司进行案件审核、风险评估。
(5)保险公司同意向被保险人出具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6)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
(7)法院审核通过后,案件继续执行。
(8)案件继续执行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或该诉讼结果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