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兴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王某元洗钱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系博兴县首例洗钱案件,也是本年度全市首例洗钱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元在朱某(已判决)指使下,以其经营的滨州市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盛世KTV、某公馆KTV分别签订企业咨询管理服务合同,将朱某收受的某盛世KTV郭某伟所送贿赂款人民币5.1万元、某公馆KTV朱某亮所送贿赂款人民币4.8万元转换为咨询管理费。被告人王某元收取以上总计9.9万元款项后,全部交由朱某,朱某分给被告人王某元2.3万元。
审判结果
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元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为他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洗钱犯罪系典型的下游犯罪,严厉打击洗钱犯罪对依法追缴上游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既体现了对洗钱犯罪分子的威慑,又做到罪责刑相统一,同时也宣示,谁协助犯罪分子洗钱,谁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