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16:48:53 来源: 网易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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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此次征地涉及任城区李营街道、二十里铺街道多个村庄,具体内容如下:
2020年11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0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0〕65号)批准征收我市任城区土地1.4768公顷。现公告如下:地块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任和路北侧、火炬路东侧、任汇路西侧,总面积1.4768公顷,涉及李营街道柏行村。
其中:柏行村土地1.4768公顷,农用地1.4704公顷(耕地1.4123公顷);建设用地0.0064公顷。该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0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0〕65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2020年11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0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0〕74号)批准征收我市任城区土地1.8792公顷。现公告如下:地块位于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站前路北侧、济宁市七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西侧,总面积1.8792公顷,涉及二十里铺街道吕庄村。
其中:吕庄村土地1.8792公顷,建设用地1.8792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0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0〕74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2020年1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0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0〕94号)批准征收我市任城区土地12.0108公顷。现公告如下:地块一: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任和路南侧、任兴路北侧、建设路西侧、泽兰路东侧,总面积8.4909公顷,涉及李营街道南杨庄村、五里屯村土地。其中:南杨庄村土地0.2490公顷,农用地0.0188公顷,建设用地0.2302公顷;五里屯村土地8.2419公顷,农用地7.7286公顷(耕地4.0880公顷),建设用地0.5133公顷。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地块二: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任和路南侧、任兴路北侧、建设路西侧、泽兰路东侧,总面积3.5199公顷,涉及李营街道南杨庄村、五里屯村土地。其中:南杨庄村土地0.5120公顷,农用地0.0489公顷,建设用地0.4631公顷;五里屯村土地3.0079公顷,农用地3.0079公顷(耕地2.9591公顷)。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0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0〕94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2020年1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0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0〕119号)批准征收我市任城区土地4.6669公顷。现公告如下:地块一: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车站西路南侧、安康路西侧、安定路东侧、居智路北侧,总面积1.3239公顷,涉及安居街道十里东村。其中:十里东村土地1.3239公顷,农用地1.3239公顷(耕地1.2734公顷)。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地块二: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车站西路南侧、安康路西侧、安定路东侧、居智路北侧,总面积0.7226公顷,涉及安居街道十里西村。其中:十里西村土地0.7226公顷,农用地0.7226公顷(耕地0.7226公顷)。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地块三: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车站西路南侧、安康路西侧、安定路东侧、居智路北侧,总面积0.7963公顷,涉及安居街道十里东村、西朱庄村。其中:十里东村土地0.7962公顷,农用地0.7962公顷(耕地0.6487公顷);西朱庄村土地0.0001公顷,农用地0.0001公顷。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地块四: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车站西路南侧、安康路西侧、安定路东侧、居智路北侧,总面积1.8241公顷,涉及安居街道十里东村、西朱庄村、宫王庄村。其中:十里东村土地0.1697公顷,农用地0.1697公顷(耕地0.0998公顷);西朱庄村土地1.6471公顷,农用地1.6471公顷(耕地1.3111公顷);宫王庄村土地0.0073公顷,农用地0.0073公顷(耕地0.0023公顷)。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0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0〕119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2020年1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0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0〕117号)批准征收我市任城区土地14.2064公顷。现公告如下:地块一:位于李营街道李堂村以东、黄楼村、岱庄村、李堂村以西、南至任兴路、北至北二环。总面积0.0117公顷,涉及李营街道李堂村。其中:李堂村土地0.0117公顷,农用地0.0117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地块二:位于李营街道李堂村以东、黄楼村、岱庄村、李堂村以西、南至任兴路、北至北二环。总面积4.9106公顷,涉及李营街道李堂村、时庄村、五里屯村。其中:李堂村土地2.2721公顷,农用地2.2721公顷(耕地2.1561公顷);时庄村土地2.6265公顷,农用地2.6265公顷(耕地2.5858公顷);五里屯村土地0.012公顷,农用地0.012公顷(耕地0.012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地块三:位于李营街道北马庄村以东、柏行村以西、南至仁和路、北至任旺路。总面积0.8125公顷,涉及李营街道北马庄村、柏行村。其中:北马庄村土地0.2087公顷,农用地0.2087公顷(耕地0.0019公顷);柏行村土地0.6038公顷,农用地0.6038公顷(耕地0.1866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地块四:位于李营街道南杨庄村、南张庄村以东、北马庄村以西、南至任兴路、北至紫薇路。总面积0.1009公顷,涉及李营街道南杨庄村。其中:南杨庄村土地0.1009公顷,农用地0.1009公顷(耕地0.1009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地块五:位于李营街道南杨庄村、南张庄村以东、北马庄村以西、南至任兴路、北至紫薇路。总面积1.8924公顷,涉及李营街道北马庄村、南杨庄村。其中:北马庄村土地0.876公顷,农用地0.876公顷(耕地0.876公顷);南杨庄村土地1.0164公顷,农用地1.0164公顷(耕地0.9831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地块六:位于李营街道柏行村以西、马庄村以南、南杨庄村以北。总面积0.0043公顷,涉及李营街道南杨庄村。其中:南杨庄村土地0.0043公顷,农用地0.0043公顷(耕地0.0043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地块七:位于李营街道柏行村以西、马庄村以南、南杨庄村以北。总面积0.3045公顷,涉及李营街道柏行村。其中:柏行村土地0.3045公顷,农用地0.3045公顷(耕地0.2908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地块八:位于李营街道柏行村以西、马庄村以南、南杨庄村以北。总面积0.6766公顷,涉及李营街道柏行村。其中:柏行村土地0.6766公顷,农用地0.6766公顷(耕地0.6663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地块九:位于李营街道柏行村以西、马庄村以南、南杨庄村以北。总面积4.7985公顷,涉及李营街道柏行村、南杨庄村。其中:柏行村土地2.5603公顷,农用地2.5603公顷(耕地2.4194公顷);南杨庄村土地2.2382公顷,农用地2.2382公顷(耕地2.1882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地块十:位于李营街道北马庄村以南、南杨庄村以北、南至仁和路、北至任旺路。总面积0.6944公顷,涉及李营街道北马庄村、南杨庄村。其中:北马庄村土地0.244公顷,农用地0.244公顷(耕地0.244公顷);南杨庄村土地0.4504公顷,农用地0.4504公顷(耕地0.4164公顷)。该宗土地作为公路用地。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0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0〕117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2020年1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0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0〕118号)批准征收我市任城区土地2.3626公顷。现公告如下:地块一: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仁和路北、火炬路东、任汇路西。总面积1.7815公顷,涉及李营街道柏行村。其中:柏行村土地1.7815公顷,农用地1.7815公顷(耕地1.7327公顷)。该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地块二: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任旺路南、仁和路北、张马杨中学东。总面积0.5811公顷,涉及李营街道北马杨村、南杨庄村。其中:北马杨村土地0.0284公顷,农用地0.0284公顷(耕地0.0284公顷);南杨庄村土地0.5527公顷,农用地0.5527公顷(耕地0.5385公顷)。该宗土地作为科教用地。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0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0〕118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2020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0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0〕137号)批准征收我市任城区土地11.5613公顷。现公告如下:地块一: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任兴路以南、共青团路以东、建设路以西。总面积2.988公顷,涉及李营街道五里屯村。其中:五里屯村土地2.988公顷,农用地2.8237公顷(耕地2.7361公顷),建设用地0.1643公顷。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地块二: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任兴路以南、共青团路以东、建设路以西。总面积4.5413公顷,涉及李营街道五里屯村。其中:五里屯村土地4.5413公顷,农用地4.5413公顷(耕地4.1448公顷)。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地块三: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任兴路以南、共青团路以东、建设路以西。总面积2.3739公顷,涉及李营街道五里屯村。其中:五里屯村土地2.3739公顷,农用地2.3739公顷(耕地1.8282公顷)。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地块四: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任兴路以南、共青团路以东、建设路以西。总面积0.4348公顷,涉及李营街道五里屯村。其中:五里屯村土地0.4348公顷,农用地0.1618公顷(耕地0.1543公顷),建设用地0.273公顷。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地块五: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任兴路以南、共青团路以东、建设路以西。总面积1.2233公顷,涉及李营街道五里屯村。其中:五里屯村土地1.2233公顷,农用地1.1233公顷(耕地1.0493公顷),建设用地0.1公顷。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任城区2020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0〕137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来源: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文来源:网易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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