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被告人郭宝山、张立梅、张建忠、胡路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判处郭宝山有期徒刑七年、张立梅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张建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胡路军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责令被告人郭宝山、张立梅、张建忠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现判决已生效。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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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