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王某和朋友在饭店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啤酒,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离开,车上还载着一个朋友。在行驶至交警执勤点时被发现,交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7mg/ml,随即王某被带往现场“120采血车”采血,途中王某动了歪心思,趁执法人员不备弃车逃跑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王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希望得到从轻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逸,不但难以从轻处理,只会被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六项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被告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王某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依照上述相关条例,认定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成立。
经审查,王某还涉嫌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件,2017年1月,王某非法侵入受害人家中,后与受害人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此外王某还是个惯犯,前科累累:2007年因为私藏枪支、故意伤害被判刑五年,2010年10月假释出狱。201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20年4月,任城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月22日,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危险驾驶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来源:济宁任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