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12月27日讯 近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公布,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二轮车实行分类挂牌,未挂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通告》明确,依据山东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二轮车实行分类挂牌,未挂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骑行方面,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同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电动自行车,将依法予以清理搬离。
届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电动自行车整治力度,加大警力投入,严管通行秩序,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刘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