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12月23日讯 12月22日,沂源交警大队将五名法院判决的因醉驾导致的危险驾驶罪人员,送达沂源县看守所依法执行刑事处罚。这五人中,其中四人因醉驾导致交通事故,一人因醉驾被执勤民警现场查处。
危险驾驶罪人员,送达沂源县看守所依法执行刑事处罚。
2020年5月23日早8点46分,申某青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沂邳路与沂源县石桥镇天井官庄村路口处,与沿沂邳路由东向西张某立驾驶的鲁CP8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刮,造成车辆受损,申某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申某青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15.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因危险驾驶罪,沂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月14日晚10点许,闫某成醉酒驾驶鲁Q565**号小型轿车,沿芦董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操作不当撞至路边住户台阶,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了车辆受损,闫某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2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因危险驾驶罪,沂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交警部门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准重新取得。
2018年8月12日晚10点57分,李某增无证、醉酒后驾驶已达强制报废的鲁C1G5**号二轮摩托车,沿沂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源县大张庄镇路段,与闫某江停驶在路边的鲁QZ48**(鲁QJA**挂)号重型半挂车后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增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增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0.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危险驾驶罪,沂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7月29日晚9点50分,曹某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韩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沂源县东里镇东长旺大桥,与前方韩某斐停驶的鲁AJ08**号轻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曹某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曹某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因危险驾驶罪,沂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6月6日下午2点51分,唐某道无证且饮酒后驾驶鲁CR3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341国道胶海线由东向西行至鲁村镇鲁村东桥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因危险驾驶罪,沂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贾亮 通讯员 冯长冰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