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证据存在形式上的瑕疵,这些瑕疵是否必然会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呢?对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判断?本文旨在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一则案例来进一步谈谈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一、案情
再审申请人广东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土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运输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红土地公司申请再审称:……(三)《公估报告》已认定“本次事故系自然灾害造成货物水湿受损,仅保单原因不存在第三责任方”,证明红土地公司不存在责任。红土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裁判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2018)最高法民申3910号
案 由:合同纠纷
裁判年份:2018年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存在红土地公司主张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接受平安保险公司委托,对受损货物进行查勘,并形成涉案《公估报告》。《公估报告》附有查勘记录,可以证明公估从业人员进行了查勘。即便存在只有一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签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等瑕疵,《公估报告》反映出的查勘结果、货物受损情况等内容,对本案相关事实仍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在红土地公司不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据《公估报告》认定相关事实并无不当。《公估报告》中关于“本次事故系自然灾害造成货物水湿受损,仅保单原因不存在第三责任方”的表述,系保险公估人作出的结论,而非托运人免除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意思表示,也不能免除红土地公司对存在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举证义务。红土地公司据此主张免除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红土地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评析
一、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证据的证明力也称证据力、证明效力,意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程度,或称之为“心证”。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可以在案件中使用的能力或资格。
证明力解决的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问题,故证明力既有有无之分,也有大小之别,是一个定量的概念。证据能力解决的是证据有无资格问题,故它只有有无之别,无大小之分,是一个定性的概念。证明力以证据能力为前提,没有证据能力,就无所谓证明力。如果用证据属性来衡量,证明力考查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证据能力考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
二、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证明力有大有小,其大小主要取决于真实性之高低,相关性之强弱。于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20年《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条规定强调法官要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故规范的裁判文书应当写明对证据证明力认证的理由和结果,即证据为什么没有证明力,或者为什么有证明力,证明力是大还是小,证明力到底有多大,其能否证明待证事实。
该案件中即便存在只有一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签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等瑕疵,《公估报告》反映出的查勘结果、货物受损情况等内容,对本案相关事实仍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在红土地公司不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据《公估报告》认定相关事实并无不当。该案件反映出,证据形式上的瑕疵并不必然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对于证明力问题,应当特别注意,单个证据,可能证明力并不大,甚至很小,当它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作为一组证据,构成一个证据体系,则有可能共同证明待证事实。此时,我们应当审查判断该组证据的证明力,而不是审查判断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关于单一证据证明力大小问题,是不科学的,也有违证据认定的基本原则。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有关于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但2020年《民事证据规定》删除了该77条规定。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实行的是“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相结合,以“自由心证”为主、“法定证据”为辅的证据评价模式。2020年《民事证据规定》极大缩小了“法定证据”的范围,标志着法定证据制度逐渐被自由心证制度所取代。
三、自由心证的介绍
证明力的认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判断,被称为“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的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良知、理性来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我国的自由心证也可见于2020年《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的规定。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的杜万华对该条规定作了以下阐述:此规定虽然抽象,但对自由心证是比较准确的描述,首先要当事人举证,然后按法定程序质证,质证以后法官审核认定证据,法官审核认定证据时必须坚持依法原则,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和程序不能违背。全面原则要坚持,要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历,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内心确信,内心确信以后要把确信在裁判文书中或在法庭庭审中公开,即公开心证的过程,这种公开就是裁判文书说理和法庭说理。自由心证是讲道理的,不是不讲道理的“我信”。简单的案子要在法庭上说清楚。如果是普通案件,必须把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特别是有争议的部分,用裁判文书说出来,这是自由心证的操作方法。
(以上参见:王新平:《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法律出版社,2020.3,第17-28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1,第748页)
四、结语
关于民事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我们首先要能够区分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其次,在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时,要明白证明力有大有小,其大小主要取决于真实性之高低,相关性之强弱,并且应注意,证据形式上的瑕疵并不必然影响证据的证明力。最后,可对我国自由心证的操作方法等予以了解。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本文,对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判断,以便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合法利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