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济宁赵燕奎涉嫌强奸罪被逮了!夜间翻墙头进入一女子家中,摸胸、拽内裤,案件细节公布....
济宁赵燕奎强摸妇女,被判了
被告人身份信息
被告人赵燕奎,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汶上县
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汶上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8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
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6月7日22时许,在汶上县次邱镇赵村,被告人赵燕奎翻墙进入被害人栗某某家中,在栗某某家西屋内强行与被害人栗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6月27日,赵燕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燕奎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赵燕奎犯强奸罪不成立
被告人赵燕奎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燕奎犯强奸罪不成立。
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栗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7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燕奎跳墙进入其家,不顾其反对,撕坏其内裤,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一直反抗挣扎,赵燕奎没有得逞。
2.证人赵某1证实,2020年6月10日,其母亲栗某某说赵燕奎半夜跳墙进入家中欺负她,把衣服都撕扯破了,被赵燕奎撕扯破的衣服还在家里;其姨李某英质问被告人赵燕奎为什么跳墙头,被告人赵燕奎说他错了,当时喝多了。
3.证人赵某2证实,2020年6月8日早上5点多,栗某某给其说赵燕奎跳她家墙来;2020年6月11日下午,其见赵某1和他家里人质问赵燕奎为什么跳墙,赵燕奎说他错了,愿意拿钱给栗某某看病。
4.证人赵某3、赵某4证实,2020年6月11日,赵燕奎因为跳栗某某家墙的事让其从中说和。
5.证人田某证实,2020年6月10日左右一天下午5点多,赵燕奎给其打电话说他喝多了,两三天前作事了,让其买点东西去看看栗某某;栗某某说两三天前一天夜里赵燕奎跳墙进入她家,欺负她;其问赵燕奎时,赵燕奎不承认去过栗某某家。
6.有现场勘验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本院(2019)鲁0830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谅解书附卷佐证。
7.被告人赵燕奎对相关事实曾予以供述。证实2019年6月一天晚上十一点多,其跳墙进入栗某某家中,强行搂抱栗某某、摸栗某某乳房、拽坏栗某某的内裤并趴在栗某某身上。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强奸罪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燕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强奸罪成立。
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理由不成立
关于被告人赵燕奎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燕奎犯强奸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栗某某陈述了赵燕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有多名证人证实听说赵燕奎夜间跳墙进入栗某某家的事实;被告人赵燕奎对相关事实曾予以供述。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赵燕奎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犯罪未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燕奎在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燕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燕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本院(2019)鲁0830刑初518号刑事判决确定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