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在破产财产变现中的问题与应对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A公司破产清算案
重庆市九龙坡重点维稳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职工债权,企业职工曾多次占道围堵政府大门。2006年11月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企业破产,该企业厂房土地全部抵押。2007年破产财产公开拍卖,资产变现1765万元。由于该企业建厂成本极低导致抵扣率极低,面临高企的土地增值税,若土地增值税收走,抵押权作为别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不纳入破产财产,职工将面临无钱安置的境地。
案例二:B公司破产清算案
国有大二型企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2012年破产财产采用总括拍卖,拍卖收入2.55亿元,经计算,土地增值税计6821.2万元。
案例三:C公司破产清算案
C公司破产案件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底立案受理,2015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管理人提出协议转让厂房土地方案,转让收入7000万元。由于该企业财务账目不清,当初修建时的原始凭据有缺失,以管理人掌握的可供抵扣的数据看,该企业土地增值税初步测算为2300万元,如果加上同属共益债务的营业税,印花税,该企业属于共益债务的税收将达到约2700万元。由于该企业厂房土地均已抵押,抵押债权为3500万元。如果扣除6200万元的抵押债权及属于共益债务的税收,再加上具有优先属性的职工债权,普通债权清偿率非常低,而该企业涉及大量民间借贷,在破产前已经多次出现群体事件。
二、土地增值税在破产财产变现中的合理定位
1.土地增值税的特征
以转让收入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
税收入库后才能办理土地房屋过户手续,完成交易,买方再凭发票作为下次交易的土地增值税抵扣项;
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到60%。
2.土地增值税的属性
超额累进的调节税。别称:反房地产暴利税。土地增值税本来是国家调节房地产行业暴利的税项,现在却成为悬在资不抵债的破产清算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管理人在资产处置后如果因未纳税而导致资产无法过户将造成严重后果。
共益债务。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纳税义务与企业在破产前的欠税有本质区别。土地增值税属于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共益债务,属于优先清偿范围。
三、土地增值税高企的原因、后果与应对
1.土地增值税高企的原因
导致土地增值税高企的原因是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是厂房土地,近年来房价地价上升拉动厂房土地价值上升,而企业当年建设时的成本与今天的价值比很低,由于抵扣率极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率轻易即可达到60%。
2.土地增值税高企的后果
由于破产清算企业中大多数都将厂房土地抵押殆尽,再加之能够提供的土地增值税抵扣率极低,管理人在缴纳高额的土地增值税,抵押权人在行使优先权后,普通债权人的清除率极低,甚至可能为零,极端情况下会损害到职工债权。
目前许多破产清算是由普通债权人提起,如果普通债权人了解到高企的土地增值税会影响他们的分配,将挫伤其提请债务人破产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对僵尸企业的清理。
3.土地增值税高企的应对
管理人在依法推进破产程序、维护税收法定严肃性的同时,要切实维护职工债权、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做好工作,消化矛盾,维护稳定。
而作为管理人的我们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该如何应对?
案例一(管理人应对方案):经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及购买该地块的开发商,将该地块作为政府征用修建廉租房开发项目,享受免税优惠,再协调抵押权人让渡部分资金用于安置职工。该破产项目圆满完成并做到职工满意,债权人满意,资产购买方满意,政府满意。
案例二(管理人应对方案):管理人报重庆市国资委商重庆市地税局出函对该企业涉税暂缓征收。管理人凭该函得以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实现在缴纳属于共益债务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之前清偿抵押债权并安置职工。
案例三(管理人应对方案):管理人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主动向地税局汇报,由于债务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凭证丢失,资料残缺难以查找,管理人无法提供抵扣税额,愿意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接受核定征收,税务机关人员来现场了解情况,并履行法定程序后,决定对债务人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税率为8%,管理人缴纳560万元土地增值税后办理了厂房土地的过户。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也达到40%以上。
四、结语
对土地增值税的合理定位和正确处理对破产财产的变现与分配至关重要,而在实务中管理人及法院却往往将此忽略,从而严重影响到职工债权及普通债权人的利益,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对土地增值税的改革势在必行。通过本次论坛,呼吁最高院商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破产清算企业的具体情况尽快修改土地增值税条例,避免与民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