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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华身份信息公开
被告人刘长华,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曲阜市。
2006年3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08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徐州市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邹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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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刘长华与被害人孙某1案发前系朋友关系。2007年,刘长华与孙某1伙同他人参与盗窃,刘长华被抓获,孙某1外出躲避,刘长华曾扬言报复检举人。2007年12月16日夜,刘长华与孙某1共乘一辆红色摩托车行驶至邹城市大束镇土旺村南岭一东西方向生产土路处商议事情。期间二人因故产生争执,随后双方在道路南侧生产地里发生厮打。
打斗过程中,刘长华持霰弹枪将孙某1砸伤倒地,继而开枪击中孙某1头部,致孙某1颅脑严重损伤陷入昏迷,生命垂危。为湮灭罪证,刘长华从摩托车油箱中接汽油泼洒在孙某1身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刘长华将涉案枪支抛弃,将作案时穿着的带血迹衣物销毁。经鉴定,被害人孙某1系生前被烧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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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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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17日8时左右,其看到邹城市大束镇土旺村自家承包地南边的生产路上在冒烟,走近见一个人被烧焦了,就剩一个腿肚子和一个脚,其便报警了。
2
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实,其和孙某1的妻子翟某去曲阜城里找过刘长华询问孔某的下落,刘长华称不知道。孙某1曾经找其借钱贩枪,其没借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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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孙某1的二哥。2007年六七月份,刘长华因为盗窃石头人被曲阜刑警队取保候审放出来没多久,刘长华专门去找其,说自己被抓并被罚了五千块钱,谁使坏,就治死谁。其说孙某1不可能使坏,刘长华气呼呼的走了。当时孙某1去一个亲戚家躲藏,其劝孙某1投案,孙某1不去。2007年12月16日,孙某1离家后失踪。孙某1失踪后五天左右,其陪着翟某到曲阜市息陬派出所报警,路上看到刘长华站在其村北头十字路口,没说话就走了。等其走到派出所门口,其手机接到孙某1的手机发送的短信,当时短信内容是“您们不用找我,我过两天就回去”。其看到短信之后便没报警。又等了十天也没有孙某1的消息,其陪着翟某去邹城寻找,期间翟某给孙某1打电话,有一次打通了,但是没人说话,等了几秒就挂断了。随后其收到一个短信,内容是“您不要找我了,我过段时间就回去了”。其把电话再打过去,电话就关机了,以后孙某1的手机就打不通了。2008年1月,翟某与其到刘长华租住的曲阜市附近的一个平房,当时平房锁着门,翟某给刘长华打电话说有事,等了半个小时,刘长华到了,其问这个平房是不是刘长华租住,刘长华说不是。当时房东在旁边指认说是刘长华租的房子。其让刘长华打开房屋让他们进去看看是否在里面,刘长华开始不让他们进,在他们强烈要求下,刘长华让他们进了屋,在屋里没看到孙某1和他的衣物或生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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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孙某1和刘长华案发前关系很好,有一天孙某1和刘长华摆弄一把短枪,后来刘长华把那把枪带走了。那把枪大约有四五十公分长,枪托是黑红色或枣红色的木头。2007年2月,刘长华和孙某1盗窃其村的石头人,公安人员曾到家里找过孙某1。2007年12月16日上午,孙某1说与刘长华约好去兖州打工挣钱,其给孙某1捆好被子。当天下午,孙某1接了个电话,就急忙带着被子骑摩托车离开了。晚上23时左右,其给孙某1打电话,孙某1称正在打麻将,不回家。第二天和第三天刘长华到其家找孙某1,其问刘长华为什么没与孙某1一起去打工,刘长华说腰疼没去。孙某1失踪后,其和孙某2去派出所报案的路上,见到刘长华在村北头十字路口,他们还没到派出所,孙某2接到孙某1手机发来的信息,大体意思是说孙某1有事,不让找了,过两天再打电话。又过了两天,其和孙某3一起去刘长华在曲阜龙虎桥租住的房子,让房东打电话叫来刘长华,其问孙某1的下落,刘长华称不知道,其要进屋看看有没有孙某1的被子,刘长华不让进。过了半个多月,其在邹城给孙某1打电话,手机开着无人接听。
5
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兄弟刘长华从小不务正业,两次被判刑,刘长华与孙某1关系很好,2007年之后听说孙某1因为和刘长华一起盗窃村里的石头人的事情逃跑了,以后再没有见过孙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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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其丈夫刘长华和孙某1、刘某2兴盗窃过村里的石头人,当年6月份刘长华被曲阜刑警队抓住,还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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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其和崔某、华某(指刘长华)、三果子、(孙某1)一起在曲阜盗走了一个石头人,每人分了1300元,因为这件事其被曲阜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华某都是曲阜息陬大峪村的,2007年案发时都有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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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其和焦某、刘长华、三果子在盗窃了一个石头人,其分了几百元钱。2008年其因盗窃和抢劫被曲阜人民法院判了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时刘长华都有一辆红色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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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华供述案发经过
2007年初,其和孙某1、刘某2兴、焦某、崔某一起盗窃了村里的宋代石头人,后被人举报。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夜,其与孙某1骑摩托车到邹城市大束镇土旺村村南一个土岭上。后二人发生厮打,其用猎枪的枪托砸了孙某1身上几下,后其在很近的距离,用枪对着孙某1的头扣动了扳机,孙某1的脸左侧被子弹打穿,倒在地上,其把摩托车汽油箱下边的油管拔开,用塑料袋接了一升左右的汽油,把汽油泼到孙某1身上,大部分倒在上半身,小部分倒在下半身,用火机点着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将猎枪抛弃,将作案时穿着的带血迹衣物销毁。事后其看到猎枪枪把坏了,掉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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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2019年11月19日夜间,被告人刘长华伙同孔某1、孔某1、孔某2、孔某3、宁某、孔某1、孔某1(均另案处理),由孔某1、孔某1、孔某1三人驾乘两辆面包车、一辆客货车,窜至安徽省萧县刘套镇,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安徽金黄庄矿业有限公司,盗窃该矿综采维修间内的电缆一宗,后欲将电缆拉回山东贩卖,途径沛县龙固镇龙固检查站被沛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0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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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安徽金黄庄矿业于2019年8月停产,把部分电缆放在综采维修车间2019年11月份,公安人员带人指认现场,才发现公司的电缆被盗,综采维修车间没有监控,南边紧挨着一条路,路南就是矿区外。梳理后发现共有4种类型的电缆被盗,3*35+16的电缆被盗500米左右,3*25+10电缆被盗500米左右,3*16+10的电缆被盗200米左右,3*50的电缆被盗50米左右。都是铜芯电缆,2012年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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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华致一人死亡,被判死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长华近距离枪击被害人头部,后焚尸灭迹,足以证实其有杀人的故意,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长华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刘长华因盗窃被抓获,公安机关经对比其DNA,发现与杀人现场的烟头基因相同,经调查确定被告人刘长华有重大作案嫌疑,故辩护人关于刘长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刘长华供述被害人孙某1邀其共同贩毒,被其拒绝后,孙某1用猎枪向其射击,该情节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孙某1有过错,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在案发前因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刘长华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辩护人关于刘长华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刘长华能够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刘长华对盗窃犯罪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刘长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刘长华身犯数罪,且其在诈骗罪缓刑考验其内犯新罪,在盗窃罪缓刑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06)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刘长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的缓刑部分;撤销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07)曲刑初字第134-1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刘长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刘长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长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二、对被告人刘长华限制减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