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多个小区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12月12日,记者从滨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获悉,滨州又有多个小区内多幢楼房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了。


前期报道:
为进一步解决滨州市城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滨州市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针对市民关心的土地用途与房屋性质不一致的房产过户、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过户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今后,市辖区(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用途与房屋性质不一致、划拨土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动产可以办理登记了。
该《通知》明确规定,2002年底以前所建成房屋,参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滨州市市辖区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转移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可直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屋转让登记。
2002年底以后所建成房屋需开发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到规划部门申请用地性质变更,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者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强制性内容且符合防护安全要求的,规划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核算土地出让金差价,报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开发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灭失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土地用途与房屋性质不一致小区名单,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者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强制性内容且符合防护安全要求的规划部门参照前款办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核算平均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价款,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申请人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实际土地用途,进行不动产申请登记。
土地使用权涉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出具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不动产转移时按个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的程序办理。
按本通知办理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住宅为70年,商业为40年。其中出让土地变更用途的,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为用途变更前土地出让日期;划拨土地变更土地用途和变更使用方式的,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为房屋建成时间。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房屋不进行交易转移的无需换证,原房产证仍然有效。
来源: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爱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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