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远程视频宣告)
近日,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对通过异地协助监督考察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远程视频宣告。
2019年4月,袁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前提下,仍提供收款码帮助完成收款、取款、转款的诈骗行为,涉案数额巨大。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发现袁某某在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为在校高中学生,案发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备有效的监护帮教条件,遂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确定了一年的考验期。
考虑到袁某某平常生活、学习都在河北,任城区检察院积极与河北省任丘市检察院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异地协助监督考察工作机制,制定了详细的帮教方案,联合对袁某某开展了有针对性的行为矫正、法治教育、亲职教育及未来成长教育等方面的综合考察帮教。
最终,袁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找到了努力的方向。袁某某通过努力学习,顺利通过了高考,于今年9月份成为了河北某大学的一名大学生。
在袁某某入校后,任城区检察院继续与其所在学校的辅导员加强沟通联系,了解袁某某在校期间的表现、学习等情况。
袁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任城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邀请侦查人员、辩护人、袁某某的辅导员参加了远程视频宣告,联合对其开展训诫教育。袁某某表示会珍惜机会,在学校努力学习,好好掌握专业技能,对未来充满了希望和信心。
宣告结束后,袁某某的辅导员向检察官发来微信,表示会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展防诈骗安全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使袁某某同学早日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