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打车软件给市民出行带来了很多便利和实惠。但是这类打车方式,在一些环节也存在着漏洞。这不,市民李女士曾经使用打车软件打到一辆出租车,在抵达目的地后,与司机在支付车费的方式上产生了分歧,并引发了一场不小的风波。
去年5月的一个晚上,李女士带着孩子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打了一辆出租车。驾驶员孙某通过平台接单,到达目的地后,计费器显示车费为12.5元。李女士想通过滴滴出行线上支付车费,而孙某却表示,仅接受现金或扫码支付。由于李女士未随身携带现金且用手机扫码失败,孙某遂不让她下车,并发生争执。
“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李某就报警了,出租车计费表一直在计费,派出所到达现场的时候,计费器上显示费用金额是27元,警察来了之后就带着双方去了派出所。”岚山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赵昕说。
随后,孙某设置计费器重新计费,驾驶车辆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至处置完毕纠纷后,出租车计费达到了140元。李女士家属来到后交了30元乘车费,而孙某以纠纷未化解为由拒接车费。
“因为那天晚上李某在滴滴平台上投诉了,滴滴平台对这个事要有个处理结果,孙某因为这个事需要整顿停运几天,可能因为不出去营运,就有损失存在,孙某一直认为李某是无端无故的报警,对他的权力造成侵害,于是19年8月份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赵昕介绍。
孙某主张因李女士的涉案行为,要求她赔偿车费167元以及4天的停运损失1556元。而在民警当时到达纠纷现场后,车费已到27元,李女士也同意支付该笔车费。所以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女士的报警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当时孙某是一个出租车行业的从业者,他是一个服务性行业,如果你不能提供这种(平台上支付)服务,一定事先对乘客告知。当时事发深夜,李某又是一个女士,加上还带着幼小的孩子,并且孙某将他扣留在车上,所以我们最终认为李某的报警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赵昕说。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女士支付孙某车费27元,同时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顾客支付费用方面,当前移动支付比较普及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尽可能的提供这个条件,一定要事先对乘客进行告知或者进行合理明显的提示,乘客在坐车的时候,最好是跟驾驶员确认,万一在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话,一定要采用理性的合情合理的维权方式。”赵昕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