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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一副局长11年贪腐细节全曝光!

2020-11-24 10:46:03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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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

滨州一副局长11年贪腐细节全曝光!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67********,汉族,大学文化,2004年2月至2016年9月任博兴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6年9月至2020年5月任博兴县**局一级科员,住博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博兴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7月3日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博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0.49251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所送现金、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8.4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办理环评手续、减轻行政处罚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06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山东金得信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经理段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0.6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办理环评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

3.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山东金太阳锆业有限公司经理孙某所送现金、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9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办理环评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2016年9月,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问题查处,被告人王某某为掩饰犯罪而退还2万元。

4.2007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博兴县天翔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闫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办理环评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

5.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博兴县龙翔工业明胶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所送现金、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2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办理环评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

6.2007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博兴县金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办理环评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

7.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山东省滨州市利丰达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某所送现金、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减轻行政处罚等方面谋取利益。

8.2010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理高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减轻行政处罚等方面谋取利益。

9.2010年4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山东唐荣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入股100万元。在该公司未盈利及其他股东未分红的情况下,先后4次以借款利息的名义领取45.942514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处理环保检查等方面谋取利益。

10.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蔺某某所送现金、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9.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办理环评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

11.2010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博兴县湖滨军威机械厂经理穆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0.3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办理环评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

12.201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接受吴某某请托,利用担任博兴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滨州市人社局原副局长、滨州市编办原副主任王某某违规帮助吴某某之女吴某办理事业编制,并收受吴某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

13.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博兴县鑫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理徐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6.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办理环评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

14.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山东宏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马某某所送现金、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6.5万元,并为相关公司在办理环评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

15.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山东世博汇科工贸有限公司合伙人王某某、曹某某等人所送现金、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3.2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办理环评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28日,博兴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王某某赃款人民币35万元,孙某赃款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主体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吴恩长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破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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