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某KTV附近!多人斗殴!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一则起诉书: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惠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85********,回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山东省阳信县**镇**村**号,从事牛羊肉生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本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凌晨3时许,在惠民县**镇**道北侧“我是歌手KTV”以南路口处,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已判刑)酒后无事生非,无故与被害人宁某某、张某乙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某、杨某某将宁某某鼻部、张某乙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宁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宁某某、张某乙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同案犯李某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惠民县人民法院 请大家转发扩散,引以为戒!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封面配图与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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