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11月21日讯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犬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但随之而来的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引起了市民群众的广泛关注。11月20日,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司法局联合发布《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条例》提出,淄博市养犬实行限养区和非限养区管理制度。限养区内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犬,且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大型犬、烈性犬。同时,对违反上述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扣留犬只;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扣留犬只。
淄博划定限养区
每户限养一只犬且不得是大型犬、烈性犬
《条例》明确,限养区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非限养区。限养区内,提倡不养犬。限养区内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犬。已超出限养数量的,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前自行处置。接受犬只寄养的,视为养犬人。限养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大型犬、烈性犬。已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前自行处置。个人养犬的,应当在其住所内饲养。非限养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应当圈养或者拴养。《条例》指出,违法上述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扣留犬只;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扣留犬只。
《条例》指出,淄博市实行犬狂犬病免疫接种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购买、受赠、领养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点接受免疫接种。外地犬只进入淄博市的,携犬人应当持其所在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办理犬只免疫信息录入,并遵守本条例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免疫的,《条例》指出,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扣留犬只。
外出溜犬必须束犬绳
携犬乘电梯得为犬只佩嘴套
8种养犬行为被明确禁止,包括养犬人不得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及储藏室、车库、沿街店铺等饲养犬只;不得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不得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限养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放任犬吠,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组织和参与斗犬活动;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犬只免疫标识;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条例》对溜犬行为也作出相应规定。 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只,并为犬只挂免疫标识;束犬绳(链)且长度不得超过两米,牵领犬只并主动避让他人;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携带清除犬只粪便的物品,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养犬人不得携未经免疫的犬只出户溜犬。《条例》明确,违法该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扣留犬只。
携犬购物、就餐等行为
条例也做出明确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养犬人携犬去商场购物、去餐厅就餐也一直备受争议。《条例》也对此做出规定: 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携犬人携犬只进入。不允许携犬进入的,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对携犬人进行劝阻、制止;携犬人不听从劝阻或者违规进入的,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固定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允许携犬进入的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为携犬人提供临时寄存犬只设施。
此外,养犬管理执法信息资料和犬只免疫信息实行联网共享。其中,养犬管理执法信息资料包括养犬人被投诉举报记录;犬只未免疫、扰民、伤人以及养犬人携犬出户未束绳(链)、未清除犬只粪便等违法行为;相关行政处罚记录;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情况等。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还明确了投诉举报的途径。针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市民有权进行监督,并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目前,《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0年12月20日,市民可通过三种方式反馈意见建议。电子邮箱:zbsyqlf@163.com; 电话:3180239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信件邮寄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255095)。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