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可能重复使用的合同中,往往会由一方提供包含空白条款的格式合同。此类合同绝大部分内容为通用文本,内容趋于一致,但针对不同合同相对人及特定交易仍会保留内容不完整的空白条款。有时为了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一方当事人在空白条款的内容尚未全部填写完毕前预先就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再交由对方当事人对空白处进行补填。后期若产生争议,当事人往往对填写的空白条款效力持有异议。
司法实践中关于空白条款的争议屡见不鲜,目前的普遍观点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预见到自己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并需对自己签名、捺印行为负责。空白条款的补填一般应推定签字方在签名盖章时已经知晓或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在不违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方填写的内容对空白合同签字方可以产生合同上的法律约束力。
有一种值得讨论的情形是,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争议解决条款的选择是空白的,将合同交给对方当事人后,对方补填了仲裁条款。
有观点认为,由于仲裁的管辖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需要双方当事人明确作出以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单方在合同中添加仲裁条款不能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仲裁条款对空白合同签字方不产生效力。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加以分析
案情介绍
公司A因资金周转向小贷公司B借款,公司A先在空白的借款合同文件中签名盖章后交给小贷公司B,小贷公司B向公司A出具证明,载明:今收到公司A法人签字并盖章的空白借款合同四份,空白最高额借款合同四份,空白公司往来结算凭证四份,用于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最高额度2500万元,实贷余额1800万元,剩余空白合同手续办完后由双方当面销毁。小贷公司B收取空白合同后,在格式借款合同的空白处填写了内容,形成166号借款合同,填写的主要内容为:借款方公司A,出借方小贷公司B,借款金额18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16%,借款期限为189天,自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12月7日。合同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选择了第(1)种方式,即向C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尔后,公司A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称:2017年12月7日,在公司A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小贷公司B突然通知借款合同到期,公司A多次索要其自称已到期的借款合同,直到2017年12月25日小贷公司才出具了第166号借款合同复印件。公司A发现在该合同复印件第七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C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小贷公司B从公司A处取走的是空白借款合同,双方并未达成争议由C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意思表示,且小贷公司未将其单方面填写的借款合同交付申请人,故166号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166号借款合同内容虽是小贷公司B单方填写,但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与股权转让协议、最高额质押合同的内容相吻合,应认定订立该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虽然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作以约定,但该条款载于格式合同当中,公司A对签订合同需要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应为明知。公司A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明知法定代表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仍将空白借款合同交给公司B,表明其已授权小贷公司B 对合同内容进行填写,对填写内容予以认可。166号借款合同中明确载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C市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约定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等无效情形,应认定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该借款合同是否交付给公司A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最终认定,本案应由C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评析
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来判断:首先,仲裁协议应当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不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未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另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签订合同前审慎检查合同内容是缔约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将会视为其对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权利的放弃。而其在合同尾部签名盖章的行为则将视为对合同全部内容的确认,应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对整个合同负责。因此,即便合同中关于仲裁的选项系一方当事人填写的,但只要该合同中有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也对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作了明确约定,同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仲裁协议依法应属有效。
以上案例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社会仍然面临着仲裁知晓率不高的局面,仲裁作为与诉讼平行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实际上,在及时解决矛盾、妥善化解纠纷方面仲裁日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当然,鉴于仲裁与诉讼仍有着不同的优势与特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仍然应当根据交易类型及特征选择最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