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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滨州某小区!90后女子组织卖淫!从中获利…

2020-11-19 15:19:55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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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一则起诉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更新乡**,捕前住博兴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曾因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更新乡**村2社,捕前住博兴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曾因盗窃于2019年7月4日被博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马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马某某于2018年11月到博兴县城,2019年2月份马某某开始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所得由于某某持有和支配。2019年10月份,被告人于某某联系卖淫女李某某、刘某某来博兴从事卖淫活动,并让被告人马某某为二卖淫女介绍嫖客。被告人于某某、马某某与卖淫女刘某某共同居住在出租房内,并为卖淫女李某某提供一套出租房,于某某、马某某为二卖淫女提供部分伙食。马某某为二卖淫女介绍、联络嫖客,于某某负责接送卖淫女,并在卖淫完成后收取40%—50%的提成。二被告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四万余元。
其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介绍卖淫女刘某某与李某某某等人发生性关系一次,收取嫖资1600元;
2.2019年11月30日,卖淫女刘某某与冯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收取嫖资800元;

3.2019年12月6日,卖淫女李某某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收取嫖资400元。
4.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收取嫖资100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于某某、马某某被博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马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避孕套等物证;2.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于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等笔录;6.涉案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7.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马某某共同容留、介绍两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孟田
检察官助理:王志红
2020年8月17日

有手有脚做点什么不好

非要做违法的事情

女孩子一定要爱惜自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封面与本文无关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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