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清理整治网售仿真枪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制造、销售、走私仿真枪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在前期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全面部署的基础上,近日,市公安局、市网信办、菏泽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全市打击整治网售仿真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对全市组织开展打击整治网售仿真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
此次行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严管严控枪支政策,全力查源头、摧网络、断销路、缴实物,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专项行动形成合力,市公安局等5部门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组织各县区成立相应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开展打击整治。
仿真枪认定标准
(公通字[2008]8号)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三、术语解释
1、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机框(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
涉及仿真枪有关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此前
公安部对打击整治网售仿真枪违法犯罪
展开部署
公安部等部门部署开展
打击整治网售仿真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林锐出席会议并讲话
全国打击整治网售仿真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视频部署会9月10日召开,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林锐出席并讲话。他强调,要按照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要求,提升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迅速组织开展打击整治网售仿真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坚决消除这一社会治安隐患,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根据部署,公安部、中央网信办、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将联合组织开展打击整治网售仿真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坚决遏制网售仿真枪违法犯罪蔓延势头。
林锐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销售仿真枪问题的清理整治,及时下架超标玩具枪、水弹枪等违法商品,依法查处销售仿真枪的商家,处罚违法违规网站和平台,清理有关违法信息。要深入排查制造销售玩具枪、水弹枪的企业、商店、市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收缴仿真枪,处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企业。要准确把握仿真枪与玩具枪、枪支的界限,加强专业培训,依法科学认定。要加强对寄递渠道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要强化出入境、道路交通查缉,严防仿真枪等违禁物品流入流出。要组织开展大要案件破案攻坚,依法严打制造、销售、走私、邮寄仿真枪违法犯罪活动,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要将宣传教育发动贯穿专项行动始终,深入相关行业领域宣传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教育引导企业、商家依法经营,积极组织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认清仿真枪危害,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林锐要求
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加强督促推进,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中央网信办、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发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厅局及网信、海关、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