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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3伤!滨州发生一起惨烈车祸!

2020-11-12 09:14:11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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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一则起诉书:

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无棣县人,住无棣县**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阳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各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各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7时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超载、疲劳驾驶鲁******/豫******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无棣县佘家镇信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192乡道十字路口处时,撞上由南向北行驶、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鲁******小型专用客车,造成该车乘车人卢某某、邢某某、商某某死亡,张某乙、于某某、李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于某某、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经阳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害人卢某某、邢某某、商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3、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5、证人张某丙、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张某乙、于某某、李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三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乾

检察官助理:牛立萌

2020年4月23日

疲劳驾驶酿惨剧 
切勿拿生命当儿戏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封面配图与内容无关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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