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调整
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通知
一、核定配气价格
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原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管道燃气配送价格监管规则(试行)的通知》(青价规〔2018〕4号)等有关规定,经青岛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核定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88元。
二、调整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政策以年度用气量为计算周期,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具体见附件1和附件2。
(一)普通居民用户
适当增加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0-216(含)立方米调整为0-22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2.80元调整为3.1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228-34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3.36元调整为3.71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348立方米以上,气价由每立方米4.20元调整为4.55元。
(二)独立采暖用户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适当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取消第三阶梯。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0-1016(含)立方米调整为0-1200(含)立方米,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1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71元。
(三)一户多人口政策
居民用户每户按4人计算,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三、配套政策
(一)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政策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经营性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政策执行。
(二)低保家庭
低保家庭每月19立方米执行2.80元/立方米,超出19立方米按确定价格执行。
四、实施范围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为全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五、燃气经营企业责任
关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认定程序等事宜,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本通知实施前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用气阶梯气量按以下用气量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气量不超过38立方米(含),第二阶梯用气量38-58立方米(含),第三阶梯用气量为58立方米以上。《原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胶州市城乡建设局、胶州市财政局、胶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我市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并调整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胶发改字〔2017〕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我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表
2.我市独立采暖居民用户价格表
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胶州市城乡建设局
胶州市财政局 胶州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
我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表
阶梯 |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 价格 (元/立方米) |
第一阶梯 | 0-228(含) | 3.15 |
第二阶梯 | 228-348(含) | 3.71 |
第三阶梯 | 348以上 | 4.55 |
备注: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范围(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场所用气、社区服务设施用气。其中学校以市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场所和社区服务设施以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附件2
我市独立采暖居民用户价格表
阶梯 |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 价格 (元/立方米) |
第一阶梯 | 0-1200(含) | 3.15 |
第二阶梯 | 1200以上 | 3.71 |
来源: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