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滨州!某公司经理深夜醉酒大闹酒店!还捶打辅警…
2020年11月3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一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以下是起诉书具体内容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03196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潍坊市**制造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街**号**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被其朋友孙某某带至滨州市**路**路格林**酒店准备住宿,其下车后至酒店门口踹门。该酒店新冠肺炎隔离点执勤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未果,遂拨打110报警。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北镇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李某、高某赶往现场处置,在查看完现场监控录像后,民警李某伟依法口头传唤被告人徐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在将其带至110警车上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时,被告人徐某某拒不配合并挥动左手捶打辅警张某某面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洪臻
2020年9月22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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