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山东 > 正文

悲剧!事发滨州校门口!12岁学生被校车撞不幸身亡!

2020-11-03 10:27:31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0
分享到:
T + -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阳信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

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信县**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6时2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MB****校车,沿阳信县流坡坞镇环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褚家中学门口广场掉头的过程中,校车左前部撞上步行经过此地的学生胡某甲,造成被害人胡某甲(殁年12周岁)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阳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已获得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胡某乙、豆某某、劳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乾

检察官助理:牛立萌

2020年9月14日

又是一出人间悲剧

愿孩子一路走好

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愿悲剧不再发生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分享到:
跟贴0
参与0
发贴
为您推荐
  • 推荐
  • 娱乐
  • 体育
  • 财经
  • 时尚
  • 科技
  • 军事
  • 汽车
  • 房产
+ 加载更多新闻

【TED】怎么就你减肥比别人难

热点新闻

态度原创

阅读下一篇

返回网易首页 返回新闻首页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