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30 15:18:22 来源: 单县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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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8日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5********,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某某镇某某村党支部书记,住某县**镇**庄**村**村。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某某镇某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某某镇财政所扶贫资金29万元用于借给张某乙,该款被张某乙用于交纳加油站建设项目保证金。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款项归还。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时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某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扶贫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单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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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政_HZ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