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滨州某小区!90后刘某某获利12万…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博兴县**镇**村**号,现住博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方式联系嫖客,多次容留、介绍黄某某、马某某在其住处进行卖淫活动,共计非法获利1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查询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对扣押的刘某某手机的鉴定意见;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四万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孟田
检察官助理:殷春菊
2019年12月30日
有手有脚做点什么不好
非要做违法的事情
女孩子一定要爱惜自己!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滨州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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