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一社区主任竟是“黑老大”!欺压、残害群众!
10月12日,CCTV12现场公布【社区主任涉黑案】视频,滨州这个社区主任,竟是“黑老大”!
王江然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第一个判决生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基本案情】
2004年以来,王江然先后成立山东省腾达起重运业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腾达工程有限公司和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吸收多名被告人入职。
2009年,王江然被任命为相公堂村党支部书记,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选举、排除异己,把持基层政权,2012年1月当选为滨州市第十届人大代表。
2004年以来,以王江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欺行霸市、称霸一方。该组织长期以来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工程,攫取了大量不法经济利益。为维护、扩大自身势力和影响,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30起,严重干扰破坏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对博兴县境内吊装工程和相公堂村周边工程形成重大影响,并利用保护伞的庇护,使群众信访举报得不到有效查处,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裁判结果】
滨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江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王淄博、王大涛等27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到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责令王江然等退赔被害人共计36.8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江然等被告人提出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王江然案系山东省公安厅和山东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也是滨州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第一个判决生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典型特征:
一是对农村基层治理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王江然通过操纵选举,排除异己,在相公堂村兼任书记主任,吸收“自己人”进村两委班子,在相公堂村形成“一言堂”,统揽基层组织政权。他们强揽工程牟取非法利益、笼络组织成员、加害触犯其权益之人,在相公堂村及周边区域确立了霸权地位,严重扰乱了农村基层治理秩序。
二是犯罪手段“硬暴力”与“软暴力”相互交织。该犯罪组织既实施了持枪聚众斗殴等一系列严重暴力犯罪,也实施了大量纠缠、滋扰等“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硬暴力”是“软暴力”的依托,“软暴力”有随时向“硬暴力”转化的可能性,犯罪手段多样,社会影响恶劣。
三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黑恶特征体现明显。该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敲诈勒索、无故滋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采用摆棺材、摆花圈、砸玻璃、泼油漆等方式恐吓、侮辱村民;采用断水、断电、砸门、挖沟阻路、半夜放炮仗等手段强拆逼迁;殴打工人、打砸施工车辆、恐吓、威胁等手段抢夺工程等等,严重背离良善风俗,伤害群众感情,影响极其恶劣。
滨州法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判处组织者、领导者王江然有期徒刑20年,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同时,为弘扬正义,净化社会风气,助力强化基层组织建设,本案开庭时,滨城区法院组织新闻媒体、人大代表、当地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旁听庭审,有效发挥了刑事审判的教育引导作用,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严厉打击黑恶势力!
来源:综合CCTV12现场、滨州全搜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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