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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集中宣判3起涉黑恶案件!

2020-10-01 10:54:38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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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

滨州法院对3起涉黑涉恶案

集中宣判!

 滨城区法院 

01

邱朋朋等18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2020年9月30日上午,滨城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对邱朋朋等18人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邱朋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犯寻衅滋事罪且多次纠集他人,另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朋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邱朋朋参与恶势力寻衅滋事犯罪,纠集5人以上聚众斗殴且致人轻微伤,非法拘禁他人有殴打情节,酌情可从重处罚;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聚众斗殴犯罪,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如实供述寻衅滋事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追缴退赔有查封财产予以保障,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朋朋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综上,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邱朋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四千元。本案两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罚金六十万和十万,其余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本案目前在上诉期内。

 阳信县法院 

02

徐青海等1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20年9月30日上午,阳信县人民法院对阳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徐青海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通过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审公开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徐青海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徐青海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阳信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徐青海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本案其他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目前本案在上诉期内。

 无棣县法院 

03

王新超等7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9月30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对王新超等7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涉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经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前后,被告人王新超、邢新建、高龙龙、梁帅奇、张明治、从荣赏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新超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邢新建、高龙龙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梁帅奇、张明治、从荣赏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新超非法拘禁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巨大;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其他犯罪集团成员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

无棣县人民法院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新超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邢新建等5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判处被告人王占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及被害人损失,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来源:滨城区法院、阳信法院、无棣法院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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