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作为破产债权,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其债权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但对设有担保且经破产程序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则不适用,因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属于债权担保法律关系,而非破产债权清算关系。担保的真实目的在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尽管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但结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判决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截止日期是到实际受偿之日,并非系从债务范围超过主债务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2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龙,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某雪,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龙,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龙,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洪某林,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运,男,汉族。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管理人: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重庆老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虎资产公司)、高某雪、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洪某林、黄某运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希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最高法民终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债务金额的认定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张能宝
审 判 员 王云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海玲
书 记 员 甄嘉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