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单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丰某甲、丰某乙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这是单县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首例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庭审现场
该案由单县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刘克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全忠、人民陪审员李锋组成合议庭。单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国建、检察官徐纳、检察官助理孙世巍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出
2015年以来,被告人丰某甲在单县浮岗镇专门成立某担保公司,专门从事高利放贷的行为,丰某乙在丰某甲的公司进行放贷,白某某等人负责具体要账。在索要高息债务时,丰某甲纠集丰某乙、白某某等人,采取纠缠、滋扰、恐吓的“软暴力”进行讨债,恐吓未成年人,夜晚通过敲门、砸门的方式滋扰债务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使被害人及其家人产生内心恐惧有家不敢回。
另查实,在丰某甲放贷期间,纠集丰某乙、白某某、洪某某、韩某某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无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违反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丰某甲为纠集者,丰某乙、白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庭审方式
本次庭审采用远程庭审与现场庭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理。2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庭审现场参加庭审,剩余被告人利用单县看守所的远程庭审平台参加庭审。
庭审过程
单县人民法院严格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当庭告知其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重点核实了被告人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由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庭审时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尽量简化,有效提升了审判质效。
该案将择日公开宣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五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七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十条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查适用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