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4 10:36:34 来源: 掌上单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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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曹某甲,女,1984年2月14日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单县**镇**庙**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同年12月27日经单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单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单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曹某甲和其男友李某某(已死亡)共同商议制造双响炮(一种烟花)谋利,曹某甲负责出资并联系购买了双响炮炮筒,由李某某负责购买制造双响炮的原料,2019年11月18日,李某某购买原料后存放于单县**村曹某某哥哥曹某乙家中。当天下午1时许,曹某乙家发生爆炸,爆炸造成曹某乙家四间配房全部倒塌,四间堂屋严重变形墙体断裂,同时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其所购原料大多炸毁,公安机关仅在曹某乙家堂屋内提取未爆炸疑似火药粉末8.36千克,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粉末中检出烟火药成分铝、硫元素和高氯酸钾,血液中未检出安定、敌敌畏、毒鼠强成分;经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鉴定,李某某符合巨大外力作用人体致脏器破裂而死亡。被告人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李某某的家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1.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乙、张某某等的证言;3.单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出具的尸检报告、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擅自制造爆炸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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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政_HZ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