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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滨州黄河十二路!00后小伙竟在篮球场上干这事!

2020-09-11 10:24:36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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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5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沾化区**镇**村。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D*****的大众桑塔纳轿车在滨州市市民体育健身广场西侧篮球场内摆尾漂移,致篮球场地的悬浮地板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悬浮地板价值为675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王某乙、孟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6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燕平
                                      2020年7月15日
篮球场上漂移耍酷 
公德心缺失该受罚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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