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用,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从类型上讲,可分为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标的的保险。本文通过对财产保险类反洗钱义务机构在销售、承保、变更、收付各个环节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困境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财产保险;身份识别;问题;对策
截至2020年,《反洗钱法》已实施13周年,我国也经过了FATF第四轮互评估。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国务院“三反”意见的出台,都强调了加强反洗钱工作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从“新3号令”颁布至今,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文件,无不与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密切相关。客户身份识别作为反洗钱工作中的一项核心工作,对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以及投保人与财产的利益关系等身份信息进行有效识别,切实从源头遏制洗钱犯罪,防范洗钱风险意义重大。笔者作为财险公司的一名反洗钱从业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一谈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过程中遇到的困惑与思索。
一、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全环节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识别手段和获取渠道。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保险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基本上依赖于人工识别。
实践中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自然人客户,保险机构普遍没有接入公安部门的自然人身份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即没有“联网查询”的手段。仅靠工作人员人工识别客户身份信息,难以及时甄别虚假身份证件,无法确保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二是对于非自然人客户,在大数据日益普及的今天,如果大规模通过“企查查”、“天眼查”、“启信保”等商业网站渠道查询客户信息及股权结构,有可能存在非自然人客户信息外泄风险,对客户的信息安全造成威胁。目前,我公司仅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核对,但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对企业的发起人、出资信息等关键信息的公示截止时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其他出资信息则由企业自行公示,在企业不主动公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没有其他有效的获取渠道。
三是根据现行《保险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实务要点(推广地区试行版)》(中保协发(2015)733号)相关规定,非自然人客户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不是承保的必备要件,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投保人有权利拒绝提供,如果遇到投保人不予配合的情形,保险人却缺乏必要的反制措施。
(二)对自然人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存在困难。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后,不主动通知保险人,也不办理批改手续,在不出险的情况下,保险人缺乏有效的渠道和手段获取相关信息,而且也缺乏相应的反制措施。
主要表现在:一是根据《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客户不配合身份识别情形下,可以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有拒绝开户的权利。但117号文未赋予保险机构相应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或终止理赔服务,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缺乏有效的反制措施。
二是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49条以及最高院近日出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发生转让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出险后有权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简而言之,如果车辆发生买卖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不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车子出险后,若保险合同没有其他特别约定,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但客户不办理批改手续的情况下,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却无法对受让人,即新的被保险人开展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会出现客户身份识别的“真空期”。
(三)不能及时获取非自然人客户新增或变更受益所有人的相关信息。在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文)的实践中,我们遇到不能及时获取非自然人客户新增或变更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以及保险原理,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人。人民银行235号文规定的受益所有人,在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如果其信息发生变动,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主动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不能及时获取新增或变更受益所有人的相关信息,同时也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和反制措施。
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对策建议
(一)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法治环境。结合FATF组织对我国互评估反馈结果的整改落实整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包括《反洗钱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一行两会”规范性文件在内的修订完善工作,通过完善相关反洗钱监管规定,使之与保险法律法规更好地衔接,从制度层面解决操作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加强专项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力度,强化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宣传培训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强化审核手段和技术支持。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保险机构能够像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接入公安部门自然人身份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具备“联网核查”功能;监管机关出台具体措施,从立法层面赋予保险机构获取客户身份资料的渠道或权限,从而有效增强保险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能力。
(三)加快系统升级,通过新工具应用为客户身份识别提供支持。加快业务系统优化升级进程,通过在承保端加载受益所有人登记流程等方式,完善投保流程和步骤,持续加大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力度,通过新工具应用为客户身份识别提供支持,把好入口关,严守“第一道防线”。
(四)持续加大尽职调查力度。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对于保险标的发生转让、客户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却又不予主动理批改手续等情形,根据“勤勉尽责”原则通过提高电话回访频率、开展家访、实地验标承保等方式,持续加大尽职调查力度,有效防范“真空期”洗钱风险。
(五)全力做好车险实名制缴费工作,助力客户身份识别。以我省为例,2019年4月1日起,根据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部署,山东省各财险主体均实行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和“双录”制度。在实名制缴费和“双录制”的大背景下,可以有效杜绝代刷卡、代垫保费现象,更好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分别对反洗钱义务机构如何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在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对受益所有人开展身份识别,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所有义务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客户身份识别是保险业反洗钱的基础,随着保险业务量的增多和洗钱风险的加大,保险公司应更加重视客户身份识别,将其融入到日常管理和工作中,全面落实和保障客户信息真实。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风险为本”的原则,积极主动探索完善客户身份识别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确保客户身份真实,防范洗钱风险,充分发挥反洗钱在维护国家安全、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推进我国反洗钱事业向纵深发展。
(人保财险淄博市分公司监察合规部 王建涛)
主要参考文献:
[1]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Z].银发[2014]344号,2014.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 [Z].银发[2017]117号,2017.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Z].银发[2018]164号,2018.
[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Z].银办发[2018]130号,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