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持牌金融机构利率标准是否要参照4倍LPR上限这一争议。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作出了支持持牌消金公司“高利贷”的决定。
来源丨不良资产头条综合消金界、财经众议院、界面新闻近日,一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平安银行一笔本金16万余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总计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并请平安银行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进行计算利息和复利的判决书在业内引起巨大争议。一方观点支持温州这家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机构主体不能放高利贷,那持牌金融机构更不能。但也有一方反对观点认为,8月20日开始实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4倍LPR不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对此,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的一个案例给出了不同答案,借款人吕某向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借款,纠纷调解中心要求吕某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20.88%(日利率0.057%)偿还贷款。
近日,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做出调解:借款人吕某向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借款,纠纷调解中心要求吕某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20.88%(日利率0.057%)偿还贷款。据央广网报道,2016年5月,在银监会的支持下,上海银监局指导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发起成立了全国银行业首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性质的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成立大会上,调解中心理事长顾国明会上表示,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的建立,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而据界面新闻报道,截至2018年3月11日,调解中心共调解纠纷案件达1220起,成功997起,调解成功率81.7%。其中,调解复杂、疑难、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240余件,约占调解量的20%。同时,调解中心已完成“诉调对接”案件75起,“仲调对接”案件7起。而继上海之后,全国各地主要城市的银行业调解中心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虽然这份调解书是由官方背景的民间机构做出的,但并不代表官方意见。也不代表法院判决。
9月2日,网上流传了一份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民初3808号》,该判决书内容主要是关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下称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判决,利率参考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进行计算。具体来看,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其中包括2018年5月4日被告逾期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判决书显示,法院支持了平安银行还本付息的请求,不过对于被告因为逾期产生的利息,法院认为过高。法院表示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8月19日,最高法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后(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对于其直接规范的民间借贷,异议并不多。反倒是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这一新规,成为业界关注与讨论的焦点。
虽然平安银行大概率会上诉,但是对于持牌金融机构是否受影响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甚至,《民间借贷新规》却撼动了整个零售借贷行业。持牌金融机构已经意识到,《民间借贷新规》以“4倍LPR”为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大概率也会落在自己头上。但也有很多人寄希望于持牌金融机构不受“4倍LPR”的影响:一部规范民间借贷的规定,就不应该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不过《民间借贷新规》不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并不代表“4倍LPR”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不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对分析称,相较于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更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其贷款收益更不应高于民间借贷,这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了共识。加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上述新规,旨在促进经济增长,并确保私人贷款部门健康稳定发展。因此,金融机构更应该主动按照新规来调整其金融产品的贷款利率。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截至2019年12月末,金融机构新发生贷款中,运用LPR定价的占比已经超过了90%。也就是说,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利率的定价,早就在参考LPR,而且LPR的水平在持续下降。在贷款端借贷利率下降的同时,银行的资金成本在降低。央行通过结构性降息降低了银行的资金成本,而近来银行各个期限的存款利率都有所下降。根据2020年银行半年报的披露,银行的存款量保持增长,大部分银行的低利率存款都在增加,进一步降低了银行的资金成本。因此,对银行来说,一边确实是因为LPR下行,降低了贷款利率;但另一边,资金成本也在降低,受挤压的程度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可以看到,新冠疫情的冲击还远未结束,对监管来说,降低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成本,仍然是接下来一段时间内主要的工作目标,而金融机构无疑是监管实现这一目标的主力军。在这样的形势下,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想以超过4倍LPR的利率去放贷,既没有了法理依据,也没有监管支持,更不具备宏观层面的支撑。持牌机构是金融系统的主体,相关变革需要慎之又慎。从LPR定价机制的成形,到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调整,再到央行在金融体系内的不断吹风,都在表明金融机构的信贷利率或将进一步调整。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最明智的做法,就是早做打算,积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