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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恨!事发滨州某医院!刘某以治疗癫痫为由强奸女学生!

2020-09-10 14:19:35 来源: 鲁中晨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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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81972********,汉族,中专文化,滨州*****院负责人,住滨州市滨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被害人陈某乙(女,*岁,**学生)因癫痫病发作到滨州***院就诊,被告人刘某某为其进行了咨询,并告知陈某乙发病时再来就诊。同年10月29日14时许,陈某乙又到滨州***院找刘某某就诊。刘某某带陈某乙到三楼检查,在为陈某乙听心脏时产生与陈某乙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遂将陈某乙带到一病房洗澡间内让其洗澡,以搓澡为由强行抚摸陈某乙身体,又以治疗癫痫病为由,不顾陈某乙反抗,在手术室病床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诊疗记录等书证;2.视听资料;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5.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用欺骗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云
伤害女子
丧心病狂
必须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
来源:12309中国检查网、滨州早知道

AY 本文来源:鲁中晨报 责任编辑:田望月_S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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