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的核心在于本方证据的展示和对对方证据的质疑,以期以利于本方的方式查明并认定事实;在于基于证据的法律意见表达,以期以利于本方利益的方式适用法律。无论诉讼还是仲裁,庭审都是整个案件审理的核心。而且,超过百分之八九十的案件,在庭审结束时基本已有法律上的结论。所以,庭审是律师向法庭、仲裁庭表达观点最为直接和最为重要的机会。此外,调解与最后陈述中的律师表达,也会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产生一定影响。
庭审中律师的表达通过举证、质证(包括询问证人)、辩论、调解及最后陈述等阶段构成。律师法庭表达的基本原则是利于法官、仲裁员正确认识、科学采信本方证据,所以要设身处地地以法律官的角度和思维来审视证据,注重法官对证据的“客户体验”。要尽可能完备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对每份证据、每个观点、每次表态进行考量,筛选;同时,对对方可能持有的证据和证明逻辑进行分析,预测。
第一、建构科学的证据体系
1、理清论证体系,明确我方需要证明的核心事实及其证明层次;
2、根据前述证明事项,按照我方所确定的逻辑顺序、时间顺序、法律关系、核心事实等标准,依次(分组)列举证据,层层深入,相互印证;
3、举证适度,不要有油多不坏菜的心理。尤其,要考虑相关证据列举出来以后可能的负面因素:会不会是对方要找而找不到的;会不会被对方利用获取更大收益的;会不会次要或无关大局的证据过多而冲突了核心证据的影响力?
4、举证有所侧重:一审证据要还原事实经过,所以要给勾划出对我方有利的案件概要和细节。二审、再审证据则致力于证明一审的错误或不当,所以要“围绕焦点”,以“新证据”为主,以对证据的全新解读视角为主;对原审证据的提交也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必要调整,不要简单地原封不动地提交。
5、依据证明逻辑和相应顺序对每组证据进行排序,要权衡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待证事实的重要性、对方还击的策略等情况综合考量。
6、不要寄希望于搞证据突袭,这不仅会让裁判者反感,对案件审理作用不大;但证据要留一手,例如有些证据用于反击对方更有力的,不妨将对手引入其中,再当庭举证反驳。
7、证据目录必须明确整洁清晰,一目了然。证据要准确无误的机打页码,利于查找,利于理解。
8、要关注对己方有利证据,更需要关注对己方不利证据。对有利于和不利于己方的证据,要有一个通盘掌握。
9、要根据需要尽可能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准备预案,无论面对突发情况还是预设情况出现时,都能及时调整。
10、律师要有自信但不可太过自恋只关注自我、只关注对自己有利的东西。要学会研究对手,研究法官,要学会同情心、同理心、设身处地地考虑和处理问题,就更能够有效沟通,能够更好说服法官。
第二、开庭陈述应注意的事项
1、用简明语言直接陈述事实,讲清基本诉求和事实梗概,己方基本逻辑。原则上应该在三分钟内表达清楚,利于裁判者接受和理解;原则上不要用过于书面化的语言,例如一般情况下可直接用我方、对方、某某等去代替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等。
2、要注重与裁判者之间的互动交流,尤其眼神交流,切忌自说自话;原则上要事先准备好稿子但庭审中不要照本宣科念稿子;语音语速要根据法官和书记员、办案秘书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既要通过自然表述打动裁判者,又要有利于书记员或秘书的记录;要根据法庭关注的重点和对方的书面、口头表达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3、简明扼要提出事实依据和逻辑论证,再自然引申出观点,避免只讲观点,给人强辞夺理的错觉。
第三、庭审调查中的举证、质证注意事项
无论诉讼还是仲裁,庭审调查的目的都在于固定无争议的事实(证据),查明有争议的事实(证据)。举证问题前面已有论述,庭审调查的核心是围绕证据发表相互质证意见,切忌简单地表述为:我方不认可该份证据。
对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疑义或予以否认的,也要讲明基本理由,一味否认对方证据真实性未必会有好的结果,尤其是在相关证据已成体系和法官已有一定认知的前提下。至于不认可对方相关证据的证明目的,简单提示即可,原则上是放到庭审辩论的环节进行,但在质证阶段对对方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目的进行打击,也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法庭的指挥下相机而行。
第四、庭审辩论应注意的事项
1、庭审辩论不是法庭表达的全部,甚至不是当庭表达的核心。
律师先是通过开庭表达,尤其是通过举证、质证,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论证逻辑有了一个立论与驳论,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庭(仲裁庭)归纳的核心和焦点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论证——原则上,裁判者更关注的是律师提供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而非对其说理或教其如何适用法律。所以,庭审辩论应当是根据法庭或仲裁庭所归纳的案件焦点问题,针对性地阐明我方对案件核心问题的看法。
2、庭审辩论意见,要根据案件争议焦点展开,集中力量。
庭前,要对案件争议焦点有预判,不能想当然地将诉请或答辩当成争议焦点。庭审过程中,要针对法庭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进行细化,针对性地进行事实(证据)和法理的论证。辩论意见是举证、质证意见的提炼与升华,不是简单的强调与重复。
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法庭没有归纳焦点问题时,要引导法庭按自己的焦点方向走;法官归纳的焦点与自己不一致甚至可能严重损害本方利益时,需要及时强调补充,并在法庭引导和坚持自我之间保持好平衡。
3、法庭辩论重点不在于“与对方辩”,而在于“向法庭论”。
法庭辩论的本质是各方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同意或反对他方的意见。法庭辩论的陈述对象是法庭,而不是与对方进行争吵。律师更不宜将自己异化为“证人”,通过自身“绘声绘色”的描述而非通过证据来说明事实,或是将自己异化为“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对方当事人甚至代理人进行某种人身攻击。
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各人有各人的风格。总体而言,真诚、睿智、避免咄咄逼人,注意表达分寸,这是共性的东西。
第五、关于调解时的表达
调解结案往往是法官、仲裁员所期待的一种结果。对此,代理律师不宜简单表态不同意调解——当然,无此项授权者例外,但也要尽可能表达得体。
1、如果真心希望调解,可根据具体需要提出调解方案并阐明理由。
2、如果本意并不希望调解,在对方缺乏诚意的情况下可明确指出并表达自身意愿;或回顾自身主张的合理性,然后表示庭审后可根据当事人意愿提出调解方案;或是提出对方难以接受的方案,同意表达自身的难处。
第六、最后陈述如何表达
最后陈述不宜过多重复先前内容,可以简要回顾与强调己方的情、礼、法的充分依据;可以直击案件要害提出问题,引发裁判者的深入思考;可以对于庭审中没有涉及或表达不充分的内容进行阐述或强调;可以适度地渲染情绪;也可以什么也不必讲。
尤其需要注意法庭、仲裁庭在庭审过程中对相关问题的危害性提示,进行简明扼要地关键提示,或庭后提供相关证据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