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动摩托车交通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公安交警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电动摩托车的查处力度,严禁未挂牌的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电动摩托车所有人需携带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购车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到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后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
为方便电动摩托车所有人及时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按照淄博市公安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执行承保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不得强制要求投保人提交机动车驾驶证。若投保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现象,可拨打监督投诉电话进行反映。
淄博市公安局监督投诉电话:0533--2136789
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投诉电话:0533—3586282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监督投诉电话:0533—2139090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车辆管理所业务咨询电话:0533-513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