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估值极为复杂,国内尚缺乏市场公认的定价方法,对其风险控制的探讨很有必要。
不良资产是一项投资行为,低买高卖是最显著的“投资特征”。单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很肯定的得出一个结论:投资的成败取决于定价。所谓定价,即买入价格和退出价格。自99年行业初期至今,价值评估一直未形成业界规范,一方面取决于项目的复杂多样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当初的“十年存活期”。现在看来,这个行业会存在下去,而且会在国家和社会的金融架构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随之而来的就是业界相关规范的建立,而价值评估规范首当其冲。影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因素大致分为理论价值、自身瑕疵、客观因素: 1、所谓资产的理论价值,即不考虑客观因素及项目的自身瑕疵,项目本身所具备的价值;例如,项目本息1000万,承债资产有500万,我认为其理论价值为500万; 2、所谓自身瑕疵,即项目自身所携带的瑕疵,例如,时效,手续残缺等等; 3、所谓客观因素,这个涉及面较广,其中主要有处置能力、财务成本及预期、政府干扰、经济形势等等一系列客观因素。这三大因素,理论价值可以精确化;而自身瑕疵及客观因素所带来的项目价值的升降就很难量化。因为最终的项目价值其实就是价值和风险的博弈;但若是换一种模式考虑,能整合所有资源从而实现共赢,那价值和风险之间就不存在博弈一说。评估机构处理的一般都是关停、倒闭的企业,评估机构对这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一般都是对债务公司实行快速变现为目的。这类资产处置不同于其他资产,处置价格除了受资产本身的因素有关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着金融不良资产特殊市场状况、及各种因素的影响,现有评估标准和规范明显不适合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要求,在执行上由于缺乏适合的理论约束,只能对实物资产价值进行评估,难以准确核算出这些资产的无形损失和效率损失。由于没有真正意义上评估技术的支持和我国二级市场的不够活跃,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也很难采用现行的评估价格,导致评估结果与最终处置结果差距很大。严重的影响着评估机构的积极性。目前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体系中仍然处于保守状态,只对评估标志物可提供的表类(财务报表、呆滞贷款单、和收购规模的呆账贷款等)进行分析判断,目前我国不良金融资产存在着大量评估资料不全,甚至超不全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仅仅通过价值分析,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及处理,无疑是弱化了评估价格对不良金融资产评估提供有意义价值的作用。一方面,评估机构可能会对不良资产进行高于市场价格的评估,另一方面也存在极少数不良评估机构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迎合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要求,协助其完成低价收购的非法行为,只是为达到债务公司快速变现的目的和收购公司的低价值收购的需要。从而没有发挥出评估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的真正意义,导致债务公司大量资产流失。给金融市场造成了伤害。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购建该项资产的现行购建成本。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它服从资产评估中将利求本的思路,即采用资本化和折现的途径及其方法来判断和估算资产价值。(1)收集并验证与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有关的数据资料,包括经营前景、财务状况、市场形势以及经营风险等;(4)用折现率和资本化率将评估对象的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1)选择参照物,不论评估对象是单项资产还是整体资产,运用市场法评估时都需要经历选择参照物这样一个程序。(2)在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选择比较因素,从理论上讲,影响资产价值的进本因素大致相同,如资产性质,市场条件等。(3)指标对比、量化差异,根据前面所选定的对比指标,在参照物及评估对象之间进行比较,并将两者的差异进行量化。(4)在各参照物成交价格的基础上,调整已经量化的对比指标差异,市场法是以参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评定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基础。(5)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结果,按照一般要求,运用市场发通常应选择三个以上参照物。在不良资产包收购中,法律和财务的尽职调查是核心,也最费功夫,决定着整个资产包的定价和风险,是收购程序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估值定价则是决定买方与卖方讨价还价及不良资产收购完成后能否有效实现盈利的另一个重要环节。不良资产回收不论是次级类、可疑类还是损失类资产包,重点考虑的是抵押物回收金额与回收时间。
回收金额主要来源于抵(质)押物回收,借款人回收、保证人回收;回收时间则主要考虑通过司法途径清偿贷款的回收,时间节点从资产所处的诉讼处置时点推算到可能收到现金的时间(特殊情况另行考虑)。
获取近期相似案例的司法拍卖成交价格,作为受评抵押房产的基准单价;或者与受评抵押房产附近的房地产中介联系,获取受评房产近期的市场销售成交价格,作为受评抵押房产的基准单价,在此基础上考虑必要的价格修正和变现过程中影响因素的调整及司法拍卖与市场销售价格之间的差异,得出受评房产最可能的回收价值。抵押房产已经完成排名流程但尚未进入分配程序,此时拍卖价值应作为抵押房产变现价值,考虑扣除必要的税费及其他可能发生的优先扣减的金额后作为抵押房产的回收价值。估值可对比案例考虑因素:位置相近、用途相同、结构相同。单价修正考虑因素:房产面积、户型、朝向、楼层、剩余年限、装修、物业、配套。影响处置变现的因素主要考虑区域经济景气情况、区域司法环境、处置变现中涉及税费、涉及抵押资产拖欠工程款、资产的特殊类型(如涉及变现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情况、关于唯一住房的特殊考虑、专用设备等)、民间借贷等方面的影响,由于实务中不良资产个性化差异大,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分析。
对于回收时间的评估通常结合抵质押物、借款人、保证人可能的处置方案进行判断,大致可分为司法诉讼、持续经营、企业重组等情景。对于通过司法诉讼方式实现回收的情况,回收时间主要取决于法律诉讼进度。通常情况下,法律诉讼程序包括诉前保全→起诉→立案→诉讼文书送达→管辖异议→一审→判决裁定→送达→上诉→二审→判决裁定→送达生效→执行申请→评估→公告→一次拍卖→公告→二次拍卖→公告→三次拍卖→公告↗以物抵债↘无法以物抵债变卖启动→公告→变卖不成以物抵债→结案→无法以物抵债结案,后续另案处理或重启评估拍卖,全部程序耗时约在2~3年左右;对于存在政府干预、区域司法效率低下、债务人故意拖延、跨省首封等情况的,还需适当延长回收时间。对于通过持续经营方式实现回收的情况,通常回收时间主要取决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偿债意愿及与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约定的还款计划等,回收时间一般不长于3年,特殊情况可酌情调整。对于通过企业重组的方式实现回收的情况,回收时间主要取决于重组安排。
影响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的 共同因素表现为几个方面:租赁、他行首封,特殊房产处置,区域经济景气度,区域司法环境等情况。
租赁:租赁对抵押房产回收价值和回收时间影响较大。
(1)剩余租赁期长;
(2)租金远低于市场水平;
(3)租金已一次性全部支付;
(4)租赁合同解约成本高更增加抵押房产的处置难度。执行中承租人不予配合等等情况,影响抵押物回收价值和回收时间。
他行首封:首封法院享有对查封物的优先处置权,执行中可能存在首封法院或首封债权人怠于执行情况,在这样情况下,抵押物回收时间延长,债权人为回收往往会让度部分利益给首封债权人以获得处置时间的加快。
特殊房产:抵押物所有人涉及刑事犯罪、老弱病残房屋未腾空、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的、唯一住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等都影响处置时间和回收的金额。
